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zt

时间:2023-11-22 19:01:02
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马忠红
  • 2013-03-22 14:05:33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2012年5期

  

  【内容提要】刑事案件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一个系 统。现有的侦查学理论主要有“五要素论”、“七要素论”、“纵向动态和横向静态要素论”、“信息化侦查要素论”。这些要素理论存在着不够全面、过于粗略、 缺乏层次等情况。构建刑事案件要素,不仅要考虑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还要考虑侦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以及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刑事案件应当由人、 事、物、时、空、痕等六大要素构成。当前形势下,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必须全面、精细、规范。

  【关 键 词】刑事案件/构成要素

 
 对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很多人理所当然认为是由“人、事、物、时、空”等要素构成,并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基础的问题,是一个比较“ABC”的问题,除了早
期一些教材和文章探讨过外,现在少有人质疑,少有人探讨。其实,刑事案件构成要素是刑事侦查学理论基础,如果这个问题不探讨清楚,如果刑事案件要素的内容
不全面,或者内容不明确,将直接影响侦查人员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将直接影响到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建设和发展。

  那么,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要素?传统的刑事案件要素理论有哪些?这些理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重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要素的概念

 
 对一个事物的把握,其实,就是对其要素的把握。刑事案件的案情分析,实质就是对刑事案件要素的分析。刑事案件的侦查终结,实质就是查清了刑事案件的全部
要素。刑事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认识刑事案件的关键路径就是将这个复杂系统分解和还原为它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它的构成要素的揭示和
分析达到更好地认识刑事案件的目的。在探讨刑事案件要素理论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素?

  要素,是指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或本质性的组成部分,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1]。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部分理解和把握要素的概念:

  第一,要素是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如若缺之,则事物可能失去其完整性。要素是事物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构成某一事物的要素,必须能区分此事物与彼事物,能体现此事物的独特性。如:词汇是语言的基本要素;人物、环境、情节是写小说的三个要素等。

  第三,要素是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系统,是由若干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第四,要素具有层次性。某一要素相对它所在的系统是要素,相对于组成它的要素则是系统。在系统中相互独立又按比例联系成一定的结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系统的性质。同一要素在不同系统中其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我们对一个事物的把握,是通过将事物的每个必要组成分成若干个简单的部分来处理。刑事案件要素是我们认识刑事案件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我们侦查的目的。

  二、现有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

  综观当前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关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理论或说法,主要有“五要素论”、“七要素论”、“纵向动态和横向静态要素论”、“信息化侦查要素论”等。

  (一)五要素论

 
 学者翁墩提出:刑事案件的基本结构是指构成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结构要素,即犯罪相关的人、事、物、时、空等五个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排列、组合
形式。一起完整的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事件相关的人、事、物、时、空五个基本结构要素为序组合和联系的动态过程[2]。西南政法大学侦查系任惠华教授提
出: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五个方面。尽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
罪过程的结构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3]。广东警察学院的任克勤教授认为:刑事案件系统是由作案时间要素、作案空间要素、刑
案相关人要素、刑案相关行为要素与刑案相关物要素构成[4]。以上观点尽管在表达上略有不同,但从内容上都一致认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是由人、事、物、
时、空五大要素组成。我们把以上观点统称为“五要素论”。

  (二)七要素论

  由中国人民*大学侦查系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教材是一本全国*系统发行的本科教材,是一部比较权威、影响较广、发行量很大的侦查学教材。该教材认为:何事、何时、何地、何物、何情、何故、何人构成了刑事案件的七要素[5]。该教材全面诠释了要素的内涵:

  何事,即指案件的性质。在特殊的侦查情势中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对于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乃至侦破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何时。从侦查情势的总体方向分析案件的时间要素,可以揭示犯罪时间和过程,为深刻认识案情,部署侦查提供依据。

  何地。案件发生在一定空间内就必然引起物质环境的变化,势必在一定场合留下或带来某种物质,引起环境变异,产生大量反映犯罪行为的信息,为我们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物质实证。

  何情,即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它要求侦查主体既要把握案件发生方式的差异性又要分析其发生过程的阶段性,对案件形成完整认识并保证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何故,即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明侦查情势中案件的因果关系不仅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还可以为查明未知事实提供线索乃至桥梁。

  何物。物质实体既有共同性,又有各自的特殊性,通过观察研究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或反映形象以及其他物质,可以把握物的特定性,为侦查提供线索。

  何人。在侦查情势中,查明“何人”可以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证据。在有些案件中,查明“何人”还是侦查活动的中心任务。

  很多*院校的侦查学教材普遍采纳了这一观点。我们将这种观点简称为“七要素论”。

  (三)纵向动态要素与横向静态要素理论

 
 原中国人民*大学教务长,现任河南铁道警官高等学校政委的郝宏奎教授是侦查学理论界的专家,他专门撰文指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是指刑事案件的内在组
成部分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排列状况[6]。它是对刑事案件事实内容的一种具体剖析,旨在深化对刑事案件的认识,从而为侦查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引。他将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分为纵向动态构成要素和横向静态构成要素。其中,纵向动态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犯罪思想基础及诱因的驱使、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预备活动、
犯罪实施、实施犯罪之后的相关活动;横向静态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
罪带离物。我们将这种理论称为“纵向动态要素和横向静态要素论”。

  (四)信息化侦查要素理论

  信息化侦查要素是指
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侦查所需用的素材或条件。信息化侦查要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信息化侦查要素是指侦查主体获取的已经发生
或正在发生的相关事实,如和案件相关的人、物、痕、线等信息。狭义的信息化侦查要素是指构成这些事实的关键性元素,如时间、地点、人物、物品、痕迹、手段
等[7]。

  这里所讲的信息化侦查要素,实质就是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该理论将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分为人、案、物、痕、线五大类,即广
义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狭义的要素,则是对这五大类要素的进一步细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种观点主要代表侦查实践部门一些说法,约定俗成,并没有系统的
理论论证,但具有一定的实践代表性。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信息化要素论”。

  三、现有刑事案件要素理论存在的问题

  (一)各要素理论之评说及比较

 
 仔细剖析以上各种要素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五要素理论是刑事案件要素理论中的基础,其他诸多理论基本是在“五要素”理论上的细化或拓展。五要素理论认为
刑事案件是由人、事、物、时、空组成。七要素理论“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何故、何物”中,人、物、时、空要素与五要素理论相同,差异点在于将五
要素理论中的“事”进一步细化为“何情、何故、何事”。纵向动态要素和横向静态要素理论中,横向静态要素,如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
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仍不外乎人、物、时、空这几大要素或其细化,如人细化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物细化为犯罪痕迹、犯
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犯罪工具等;时间、空间要素不变。而纵向动态要素,实质是将五要素中的“事”细化为犯罪思想基础及诱因的驱使、犯罪动机的形成、犯
罪预备活动、犯罪实施、实施犯罪之后的相关活动,即将“事”的要素细化为从动机、预备、实施、实施后等整个犯罪过程。信息化侦查要素论,广义要素内容所指
的人、案、物、痕、线,根据其理论中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人、案、物要素大致与五要素中的人、事、物相同,但多出一个“痕”要素和“线”要素,由于该论说
来源于侦查实践,可见,侦查实践更强调刑事案件中“痕(迹)”的因素和“线(索)”的要素。

  结论:五要素论的观点是“人、事、物、
时、空”。七要素论进一步强调了“事”要素,并将“事”细化为“何情、何故、何事”。纵向动态和横向静态要素论,同样强调了“事”要素,并将其从起因到预
备到实施的整个作案过程细化。信息化侦查要素论则强调了“物”的要素,将其单独细化出“痕(迹)”的关键性元素,强调了“事”要素中的“线(索)”。由
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理论基本以“五要素论”为基础和核心,其他理论大多是对其中某个要素的细化。

  (二)现有刑事案件要素理论存在的问题

  1.要素过于粗略

 
 首先,刑事案件“五要素论”主要涉及人、事、物、时、空五个要素。该五要素,其实也是所有事件的要素,表现得较为粗略,缺乏“犯罪”的特质性。其次,
“七要素论”主要涉及何人、何事、何情、何故、何时、何地、何物,尽管该要素论将事的要素细化为何情、何故、何事,但是,仍有待从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犯
罪后果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此外,人、物、时、地的要素没有展开论证。再次,纵向动态要素和横向静态要素主要将事细化为犯罪行为的起因、准备、经过、犯罪后
几个阶段,将人细化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其他则较为粗略。最后,信息化侦查要素论在增加了“痕(迹)”和“线(索)”之外,并没有对人、物、案等要素进
一步细化。因此,从整体上讲,现有的刑事案件要素理论都较为粗略。

  2.要素缺乏层次性

  要素理论告诉我们,要素要
具有层次性。要素是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系统,是由若干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某一要素相对它所在的系统是要素,相对于组成它的要素则是系统。在系统中相
互独立又按比例联系成一定的结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系统的性质。同一要素在不同系统中其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目前的刑事案件要素理论普遍缺乏层次
性,严格地说,是从整体上缺乏层次性,因为,个别理论曾试图将刑事案件要素层次化,如纵向动态要素和横向静态要素论认为事的要素有一定的层次,即纵向动态
要素,但遗憾的是,纵向动态要素与横向静态要素并不是一个逻辑层次的,纵向动态要素从内容上应是横向静态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应当隶属于横向要素。其他理论
也只是个别要素有第二层次,大多数要素缺乏层次性。

  3.不适应信息化背景

  现在的刑事案件要素理论,如“五要素
论”、“七要素论”大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在探讨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时,没有考虑到信息化背景对刑事案件要素内容和形式的影响。当前社会是一个信
息化不断深入的社会。信息化社会的重要特征:一是信息成为社会的主要财富;二是信息流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三是信息(情报)源成了新的权力源[8]。
处于这样一个信息化环境,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亦悄然发生了诸多变化。可以说,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犯罪演化态势在质和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使刑事案件
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9]。比较突出的是,传统犯罪现场大多遗留有痕迹、物证、意识(留在被害人、知情人记忆中的意识),但现在的刑事犯罪现场还遗留大量
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信息,如通讯信息、视频监控信息等。因此,刑事案件要素理论面临着信息化时代的诸多挑战。面对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原有刑事案件要素
理论已不适应现实社会之需要,必须进行发展和完善。

  四、刑事案件要素理论的重构原则

  重构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不能凭空设想,更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基于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二是侦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三是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一)本体论——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解析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其实就像解剖麻雀,察看其五脏六腑的情况。一般来说,事物的本身决定了事物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必然的,是
由犯罪行为的规律和特点决定其构成要素。具体地讲:首先,刑事案件是一起事件。了解一起事件,人们一般要从人、事、物、时间、空间等方面入手。即每一起事
件的发生、发展过程,都是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行为,留下或带走了何物。其次,刑事案件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因此,刑事案件的构成具有“犯罪”的特质,即作案时间要素、作案空间要素、案件相关人要素、案件相关行为要素、案件相关物要素。

  (二)目的论——侦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由犯罪活动本身的规律和特点决定的。侦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亦决定了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1.目的不同,要素不同

 
 目的论认为事物的存在源于“最终目的”,功能决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认为,将所有事情都视为必然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忽略了事情的目的、秩序和背后的最终原
因。同样,事物的要素是具有一定功能,承载着一定目的和任务的。一起犯罪行为,从定罪量刑角度讲,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
体;但从侦查角度讲,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人、事、物、时间、空间。目的不同,要说明问题的内容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解构亦不同,构成的要素亦有差异。
如,一起犯罪行为,从定罪量刑角度讲,目的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该行为应当处予何种刑罚,即解构该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定罪量
刑”,因此,其构成要素就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和客体。可以看出,这里犯罪行为的要素,已经不是一种事实要素,而是一种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需要的
要素。同样,我们在这里解构刑事案件的要素,目的不仅仅是了解该犯罪行为,也不仅仅是为了定罪量刑,目的是为了侦查破案。

  2.刑事案件的要素服务于侦查破案的目的

  所谓侦查破案,是指侦查人员在大多只知道犯罪后果的情况下,通过侦查措施和手段,查明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查明证据。因此,我们现在解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必须是从侦查的角度出发来解构该犯罪行为,从侦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来分析该犯罪行为。

 
 举例说明,某犯罪嫌疑人驾车流窜盗窃作案,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开什么车作案、住在哪个宾馆、使用了哪个手机、在哪个网吧上的网,这些情况对于该犯罪嫌疑
人的定罪量刑是没有太多意义,然而,这些交通工具情况、旅馆住宿情况、上网情况、手机使用情况,对于侦查破案具有侦查的价值和意义,侦查人员往往是通过这
些交通工具情况、旅馆住宿情况、上网情况、手机使用情况等“顺藤摸瓜”查明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的。因此,这些有利于侦查破案目的实现的情况,就是案
件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刑事案件要素的组成部分。那么,刑事案件中,什么因素能够服务于侦查破案目的?什么因素是侦查过程中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呢?

  3.侦查目的论决定: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即“痕”是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之一

  (1)“痕”的内涵和外延

 
 “痕”的内涵:我们这里指的“痕”,并非我们传统意义上讲的痕迹,而是指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我们简称为“痕”。之所以简称为“痕”,是为了对应
人、事、物、时、空的简称,但也导致该“痕”很容易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痕迹”相互混淆(下文也将专门探讨到该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之“痕”与传统意义
上“痕迹”的区别与联系)。如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工具破坏痕迹等;现场物体的变动、翻动、增加或减少等等。

  “痕”的外延:犯罪行
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物质性的变化和非物质性的变化。物质性的变化,具体包括痕迹、物证两类,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
痕迹以及犯罪人员遗留在现场的物品或从现场带走的物品,如赃款、赃物、遗留物等。非物质性的变化,具体包括意识、信息两类,如遗留在被害人、知情人、事主
脑海里的记忆等以及储存在视频、通信、GPS等情报信息系统里的信息等。综上所述,“痕”,主要包括二大类四种状态,即:物质性变化,包括痕迹类、物证
类;非物质性变化,包括意识类、信息类。

  (2)为什么“痕”是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之一

  首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无
法直接面对犯罪行为。侦查阶段的犯罪行为与其他阶段的犯罪行为最大的不同是:侦查阶段,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已是过去时,犯罪行为已一去不再返。侦查人员在办
理刑事案件时,根本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去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比较遥远的过去,还是不很遥远的过去。

  其次,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只能借助
“痕”来间接地认识犯罪行为。尽管犯罪行为已是过去时,但根据物质交换原理,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起客观变化,如犯罪行为人将某些物质
遗留于现场,同时又会从现场带走某些物质。因此,侦查人员所面对的、看到的、接触的,根本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这些犯罪行为引起客观世
界的变化,我们简称为“痕”。

  再次,“痕”与犯罪行为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犯罪行为虽然不复存在,但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痕”“亲历”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化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并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后,侦查人员正是通过“痕”来认识犯罪行为的。侦查人员,从开始着手调查犯罪行为,就是从“痕”入手,不断抽丝剥茧,逐渐查明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结
束,侦查人员仍是运用“痕”来层层举证,说明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过和结果的。也就是说,“痕”贯穿于侦查的始终,“痕”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如果没有犯罪行为留在现场的这些“痕”,刑事案件的认识无从入手,犯罪行为的认识无从谈起。“痕”是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之一。但是,很遗憾,以往的刑事案件要素理论大多忽略了这一点。

  (3)“痕”与刑事案件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

  前面文中提到,当前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基本是以“五要素”为核心和基础的,其他要素理论只是对其中某个要素的细化。那么,作为刑事案件要素之一的“痕”与刑事案件“人、事、物、时、空”要素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其一,“痕”是“人、事、物、时、空”的影子。侦查阶段,犯罪行为是过去式,已不复存在,但犯罪行为却通过“痕”将其折射在现实的世界里。犯罪行为是历
史的,“痕”是现实的;犯罪行为是侦查人员要认识的目的,“痕”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切入点和媒介。“痕”,一方面反映着“人、事、物、时、空”,一
方面又构成了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痕”与传统意义上“痕迹”的关系。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中的“痕”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变
化,它包括物质性的变化如痕迹、物证和非物质性的变化如意识、信息等。因此,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痕”是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痕”,它是指犯罪行为引起的
所有变化,它包括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痕迹”,但又比传统意义上的“痕迹”具有更多的内容如物证、意识和信息等。

  其三,“痕”与“物”
的关系。“痕”包括物质性客观变化,如痕迹、物证;也包括非物质性客观变化,如意识、信息。而且,“痕”所包含的物质性变化中的痕迹、物证,是犯罪行为经
过或发生时,留下的、可觉察的形影或印迹。因此,“痕”所指的物,并非物的本身,大多是物留下的痕迹,具体有物的工具痕迹、物的分离物、物的整体(遗留
物)。工具痕迹,如撬压工具痕迹;物的分离物,如戴手套作案遗留现场的纤维;物的整体,如遗留在现场的螺丝刀等。侦查人员正是通过“痕”中物引起的客观变
化,即工具痕迹、物的分离物或物的整体,来分析研判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赃款赃物等。因此,“痕”中所包括的物更多是犯
罪人员使用的“物”在现场留下的物的痕迹、物的分离物、物的整体(遗留物)。

  (三)环境论——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1.信息化社会引发刑事案件要素环境之变化

  首先,要素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由现实空间扩展到信息数据系统。

 
 传统社会,刑事案件中人、事、物、时间、空间诸要素的来源,主要来自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阵地控制等侦查措施,主要来自于有形的空间如现场,
来自于具体的人如知情人、证人、被害人等,即一方面来自侦查人员对犯罪空间的勘验获取,一部分来自侦查人员对相关知情人的走访获取。但是,到了信息化社
会,人、事、物、时间、空间等要素,不仅仅存在于犯罪现场和人的记忆中,而且大量存在于一些信息系统中。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存在于*网的人口信息
系统;上网信息存在于*网的网吧信息系统;落脚点信息存在于*网的旅馆信息系统;此外,还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存在于互联网信息系统及社会管理信息
系统中,如通讯信息存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信息系统,行为轨迹信息存在于民航售票信息系统,聊天信息存在于互联网信息系统中等等。这样,刑
事案件中要素的来源,就由原来传统的现实社会发展到信息化社会中诸多的信息系统中。

  其次,要素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由物质载体扩展到信息载体。

 
 传统社会中,刑事案件诸要素主要以物质形式作为主要载体和主要保存形式。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访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供述等。这些书证、物证、笔录均是一种物化的形式。但是,信息化社会,刑事案件要素还以信息的形式储存在全国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
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全国DNA信息系统、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中。

  再次,要素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变化——由直观使用扩展到海量信息的检索查询。

 
 传统社会,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要素的分析使用,基本上是一个直观感受的过程,即直接查看现场、直接鉴定物证、直接查阅卷宗、直接听取案情分析汇报等。信
息化社会,由于大量的要素淹没在海量信息系统中,有的在*网上,有的在互联网上,有的在社会其他行业信息数据中,侦查人员主要是通过搜索检索等方式查阅
使用这些要素。特别是,信息化进程中,案件要素的存储方式、传播途径、规模、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素的使用方式基本呈现出一种海量数据中择取侦查所
需的少量情报,用“大海捞针”来形容刑事案件要素的使用方式一点都不为过。

  2.刑事案件要素环境之变化引发要素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这些变化直接导致当前信息化社会刑事案件要素的来源渠道和数量大大增加,刑事案件要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刑事案件要素的内容更加丰富。但是,这些变化也
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要素面临诸多问题及挑战:一是分布零散,传统社会刑事案件要素较为集中,基本集中于现场及周边地区而言,现在信息化社会的刑事案件要素则
分散于各信息系统中,甚至是跨行业、跨地区的信息系统中,需要侦查人员从各个分散的信息系统中整合;二是数量增多,而且这些要素淹没在海量信息数据之中,
需要侦查人员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案件要素;三是形式抽象,传统社会案件要素大多是以物证、书证、人证存在,非常直观、直接甚至直白,信息化社会案件要素很多
是以信息的形式出现,相对抽象,需要侦查人员的具体解读。

  3.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要素内容和形式

  要素来
源、要素载体、要素运用方式的变化,导致要素分布零散、数量剧增、形式抽象,使原有要素理论在侦查实践中凸显其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过于粗略,粗略的结
果是,在海量信息数据中搜寻案件相关要素,由于过于宽泛,由于特征性不明显,其搜寻的结果仍是海量数据;二是过于随意,随意的结果是,在跨行业、跨地区、
跨系统的信息数据中,由于同样事物称谓不同,导致数据无法实质性共享,最后的搜寻结果,要么查找不到所有的要素,要么查找到的要素形式相同内容不同,貌合
神离;三是过于狭隘,狭隘的结果是,在信息数据系统中找到的结果往往是一些关联性较为明显、较为直接的内容,而一些关联性不强但对侦查破案有实质性、关键
性的信息被摒弃。

  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其一,要求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内容更加精细化,如人的要素,细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
人;犯罪嫌疑人的要素,进一步细化为:年龄、性别、身份证、住址、身高、体貌特征、指纹、文身、前科劣迹、DNA。痕迹的要素,细化为指纹、足迹、
DNA、工具痕迹等。依此类推,内容不断细化。其二,信息化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要求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内容规范、统一。如关于作案手段,同一种作案手段不
能描述得五花八门,地区差别很大,必须统一规范,以适应信息化环境下海量信息的共享、搜索和应用。

  五、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之内容

  基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理论应当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一)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内容

  刑事案件的要素应当由“人、事、物、时、空、痕”六个方面构成。

  (二)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应当具有层次性

  要素具有层次性。“人、事、物、时、空、痕”只是刑事案件第一个层次的要素。那么,人的第二层次要素、第三层次要素是什么,以此类推,理解刑事案件的要素必须层次化、精细化。

  1.人

  人是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人或了解刑事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员、与犯罪案件有关的被害人、知情人等。

  犯罪嫌疑人,是犯罪活动的主体,侦查的目的就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份、住址、体貌特征、文化程度、职业、爱好、生活习惯等特点。

  被害人,是指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损害的人。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年龄特征、性别特征、穿着特征、行为过程、行为特征等,是侦查中要着重查明的与犯罪相关的事实。

  知情人,是了解刑事案件有关情况的人。知情人往往可以为案件侦查提供有益的线索和证据。

  2.事

 
 事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第一层含义是刑事案件的类型,是杀人案件、盗窃案件、抢劫案件,还是爆炸、投毒案件;第二层含义是刑事案件的性质,如
系杀人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仇杀、财杀、情杀等;盗窃案件要确定是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等;第三层含义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经过,具体包括犯罪行为
过程、犯罪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等。

  3.物

  物是指凡是与实施犯罪活动有关
的客观事物。物的范围极其广泛,可具体分为:实施犯罪活动所用之物,如犯罪工具、毒物、爆炸物及其他物品等;犯罪活动所针对之物,如赃款赃物;犯罪活动所
形成之物,如手印、足迹等;犯罪人员遗留之物,如衣物、随身携带物、排泄物、分泌物等;犯罪人员黏附之物,如泥土等。

  4.时

  时间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持续性,也就是犯罪活动实施的过程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时间具有一维性,人在特定时间内只能在一定空间进行一定活动,是否有作案时间是判断一个人有无重大作案嫌疑的重要依据。

  5.空

  空间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所在地点,即在什么地方发生的案件,周围环境有多大范围,与周围空间的关系。任何案件都发生在一定的空间,犯罪人员实施犯罪时必然要进入这一空间。犯罪空间可分为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销赃地等。

  6.痕

 
 痕,可细分为痕迹、物证、意识和信息。痕迹有指纹、足迹、DNA、工具痕迹及其他痕迹等。物证有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融卡等。
意识有被害人的陈述、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信息有*网上的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和社会行为管理系统的信息等。

  (三)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应当规范化

  应当由*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要素的规范和标准,实现信息化环境下全国范围内海量数据的共享及搜索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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