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