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时间:2024-04-15 14:08:53

机房分级
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 、B 、C 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
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 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 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 不属于A 级或B 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 级。
3.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0.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ΣS (4.2.3-1)
式中A ― 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使用面积(㎡) ;K ― 系数,取值为5~7 ;S ― 电子设备的投影面积(㎡)。
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N

K ―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台);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 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每人3.5-4 ㎡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可按每人5~7 ㎡计算。

设备布置
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 当机柜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和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
4.3.4 主机房内和设备间的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语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 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
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
的宽度不应小于lm,局部可为0.8m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OOMHz 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 级或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100 ㎡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