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主数据管理之供应商(Supplier)二 供应商“名称与编号”(Supplier Name/Number)...

时间:2024-03-29 14:36:30

在EBS系统中,由于实际使用以及早期系统设计考虑欠周详等方面的原因,在PO模块的订单界面中是将“供应商名称”(Supplier Name)作为主要检索字段来使用的(PO界面甚至没有直接显示“供应商编号”字段),在AP模块的发票界面虽然有供应商编号字段,但人们在使用习惯上还是以“供应商名称”为主。故如果将“供应商名称”理解成供应商的“组织全称”,则实际使用将很不方便,因为一般来说供应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注册“全称”会比较长。

EBS的供应商定义界面有“供应商名称”与“别名”两个字段,考虑到上述因素,实际使用情况可能恰好相反:以“别名”字段记录供应商“全称”,而在“供应商名称”字段输入符合企业命名惯例且便于识别记忆的“短名、别名或简称”。如下图48所示:


系统主数据管理之供应商(Supplier)二 供应商“名称与编号”(Supplier Name/Number)...
 

系统要求“供应商名称”具有唯一性,但已经存在的供应商名称可以更改,且并不影响系统已经存在的相关业务数据。供应商一旦定义就无法轻易删除,可以通过“无效日期”设置使其不能输入发票或采购订单(并不影响已有业务的处理)。上图中“一般”Tab页中的“父供应商名称”及“编号”,表示当前供应商与系统中已经定义的其它供应商具有从属关系,而客户编码字段,则是本企业在该供应商处的标识编号。

“供应商编号”具有唯一性且不可更新(系统的跟踪标识),可以手工输入,也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具体是那种方式由AP系统相关设置控制。这一点,R12与R11相比设置界面虽有所不同,但在多组织(OU)功能支持下,供应商的编号设定都是实现跨OU定义的,故其编号设置与OU无关。如图49所示R12的供应商编号设置:
系统主数据管理之供应商(Supplier)二 供应商“名称与编号”(Supplier Name/Number)...
 

不过,在实际的企业管理实践中,使用“无涵义”的供应商自动编号并不可取,企业通常需要基于前面所讲的供应商分类,统筹考虑制定“有涵义”的手工编号规则,这是因为EBS系统所提供的供应商“分类”控制方式有点简单,缺少层次性,很多时候并不能很方便地满足实际统计分析工作的需要(这或许是EBS系统设计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