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部:公刑[2000]1302号《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撤销网逃记录,其中撤销是指,已被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的在逃人员被缉捕归案后,*机关将抓获情况的数据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并将被缉捕人的名单在"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撤销。
根据*部上述规定,删除网逃记录,其中的删除,指的是,各级*机关侦查、办案部门需要删掉错误、重复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的在逃人员数据。错误、重复的数据是:将无罪的人,或不符合上网条件,或同名、同案(不含同名不同案)的数据已录入"数据库"。
另据*部公刑[2002]35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机关要认真按照《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0]1302号)要求,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缉捕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嫌疑人潜逃,在1个月内又没能缉捕归案的,要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机关刑侦部门上网;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实行劳动教养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要在3天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机关通过同级*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立案地*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准确。各省级*机关要加强对网上在逃人员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上网信息质量差,增、删、改、撤不及时或将错误信息上网的,要及时改正。*部将对各地上网的在逃人员信息质量进行实时监控,每月通报情况,各地上网信息质量情况将计入年终考核成绩。*部每半年将网上在逃人员信息重新刻制光盘下发各地基层*机关查询比对。
综合以上*部两个规定可知,撤销网上追逃记录,是针对被抓捕归案的人员,先将其被抓获的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再将其名单从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当中撤销。按照上述*部的规定,是在逃人员被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而删除网上追逃记录,针对的对象是:无罪的人,或,不符合上网条件,或同名、同案(不含同名不同案)的数据,已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对于删除数据,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界限。
在日常律师工作当中,常见咨询是已被上网追逃,希望律师能先提供撤销网上追逃记录或者删除网上追逃记录。则在律师提供此类法律服务之前,需要在逃人员及其家属,明白上述*部的规定,明白撤销网上追逃记录和删除上网追逃记录不仅仅是有差别的,而且在具体针对的对象、适用条件、时间界限上等,都是不同的。反之,在逃人员只有在到案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才开始启动撤销网上追逃记录的程序,这个到案可以是被缉捕归案,也可以是自动、主动投案等。而要想符合删除网上追逃记录的条件和程序,则要求在逃人员,或者是无罪的人,或者是不符合上网条件的,或者是同名、同案(不含同名不同案)的数据已录入。也就是说,在逃人员在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以前,首先需要明确,本人案件情况是撤销还是删除网上追逃记录,哪一类更符合,是否是无罪的人,或者是本身就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案件和人员,亦或者是错误被列为了网上追逃的情况……这需要广大在逃人员,就个人具体案件情况与有同类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专业沟通,实事求是,搞清事实和证据情况的前提下,再行处理案件。在不深入研究具体案件情况以前,单纯的要求律师进行撤销网上追逃或者删除网上追逃的法律服务的,并非律师不能做到这一类的辩护,也是有可能达到这类效果的,但是,要说明的是,缺少了针对具体个案的深入研究,尤其是不深入多方了解案情的话,单纯就网上追逃这一程序问题给出的建议难以有具体的针对性,也难免有失偏颇。